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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保健行业经营管理法

 

第一条: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提高,隶属“三产”的足浴业,近年来,无论在市场需求量、经营纳税量和从业者数量均属朝阳产业。但因无管理规章制度,故急需有一章规范足浴行业的经营和维护经营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务国内地从事足浴业经营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注:足浴企业经营范围,含:为消费者提供淋浴、盆浴、池浴、药浴、桑拿、温泉、SPA、足部保健按摩等足浴设施,及其他配套服务项目。

  足浴企业从业人员,含:管理人员、技师、服务员和在足浴场所中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足浴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有责任引导足浴场所的消费者,遵守社会公德,合法消费。                  

第四条:全国足浴协会确认国家商务部为主部,因此,全国足浴行业应自觉接受商务部及各地区同等级商务部门对其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同时接受行政管理的有:

 

(1)、足浴企业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

 

(2)、足浴企业接受公安部门的治安、消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3)足浴企业接受卫生部门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4)、足浴企业接受环保部门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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